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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少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少民初字第7号原告李某甲,男,壮族,户籍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丙。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李某甲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费昌祥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幸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