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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鸣钟与王远钟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鸣钟,王远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476号申请执行人王鸣钟,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远钟,1960年2月1日出生。王鸣钟与王远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5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鸣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核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64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