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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众磊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邓松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众磊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邓松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众磊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号德盛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杨晓,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松松。委托代理人:熊桓,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众磊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邓松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武汉众磊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众磊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众磊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众磊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陶 歆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