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庞宝川与冯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宝川,冯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庞宝川,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方,男,汉族。被告:冯建,男,汉族,暂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宝川与被告冯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宝川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宝川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宝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宝川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