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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毛军生与郑立喜、盘锦盛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军生,郑立喜,盘锦盛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毛军生,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教师,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兰秀街。被执行人郑立喜,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水游城小区。被执行人盘锦盛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郑利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军生与被执行人郑立喜、盘锦盛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5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轮候查封,等待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