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与无锡禾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无锡禾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复兴路122号。法定代表人何嘉霖,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贺煌(受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雨婷(受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禾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瑞春,无锡禾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与被告无锡禾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禾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应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