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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苏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芳、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芳,江苏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蔡全斌,潘解秋,沈阿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500号5楼。法定代表人周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兴浦街8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全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解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阿娥。上诉人韩芳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春花公司)、蔡全斌、潘解秋、沈阿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辖初字第0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芳上诉称: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金桥公司以韩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韩芳作为一名自然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昆山市法院对本案的管辖超出了法定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告知金桥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桥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反担保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昆山市和乙方(即金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金桥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韩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管 丰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