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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张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系原告张某甲之女。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地址:无极县北苏镇某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某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