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程某某,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原告。原、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