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6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寿辉与陈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寿辉,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6130-1号申请执行人:吴寿辉。被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人吴寿辉与被执行人陈杰健康权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27日执行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起亚牌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起亚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少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琼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6130-1号诸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寿辉与被执行人陈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绍诸执民字第6130-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起亚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