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赵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波,赵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李晓波,北京铁路局货运中心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晓莉,,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文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职工。原告李晓波与被告赵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波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文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晓波诉称,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当时说好最多半年还钱,但半年过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70000元及2013年3月2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赵文华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文华于2013年3月2日给原告李晓波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条件许可情况下,尽快筹钱还款。原告现金交付被告借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未返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013年3月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波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即借条予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赵文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认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故本院支持其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15年2月28日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返还原告李晓波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270由被告赵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秀峰审 判 员 高冠宇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彩雯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