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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4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藤雅,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