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峰诉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峰,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701号原告:王秀峰,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委托代理人:肖继英,系大东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第三人:李丽,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秀峰诉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奇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