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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较场口合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93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永辉实业有限公司渝中区较场口合景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重庆永辉实业有限公司渝中区较场口合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何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豆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