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城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61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的住址,且原告亦不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