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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心芬与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心芬,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沈心芬。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跃,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205信箱(梅园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朱赣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艳,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原告沈心芬与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