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龙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拉错与阿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措,阿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龙民初字第17号原告拉措,女,藏族,1987年6月生。被告阿贡,男,藏族,1989年7月生。本院在审理拉措诉阿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措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拉措承担。审判员 泽翁龙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扎西拥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