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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龙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拉错与阿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措,阿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龙民初字第17号原告拉措,女,藏族,1987年6月生。被告阿贡,男,藏族,1989年7月生。本院在审理拉措诉阿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措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拉措承担。审判员 泽翁龙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扎西拥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