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秀兰与被告丁孝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兰,丁孝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3413号原告白秀兰,女,1945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淼,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孝成,男,194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票市。原告白秀兰与被告丁孝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前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秀兰、被告丁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秀兰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开始我和被告关系不融洽,自己过自己的生活。被告是退休职工,每月有2000多元退休金,我身体多病,没有经济来源,多次找被告要生活费、医疗费,被告拒不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丁孝成辩称,我患有脑血栓等疾病,每天吃药需要花钱,没有钱给原告,原告耕种十余亩土地,可以生活,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扶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年龄均过七十周岁,原、被告现分居生活四年有余。原告以种地为生,耕种土地面积约10亩,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每月享有退休工资2100元。原、被告共生育一子四女,其中一个女儿已经去世,现有四子女均未向原、被告支付赡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北票市巴图营乡中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老体弱,种地虽有部分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及医疗所需,被告每月享有2100元退休金的固定收入,应给予原告经济上必要的扶助,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及各自生活所需,被告每月给付原告400元抚养费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孝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白秀兰扶养费400元,此款每月15日前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孝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边 远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应在本文书指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