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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郑远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郑远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黄江星。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远广,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179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顺德分行)诉被告郑远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顺德分行诉称,2013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办金穗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至2015年3月7日,被告累计透支本息合计15175.15元,其中透支本金14973.94元,利息201.2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郑远广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5175.15元(其中透支本金14973.94元、利息201.21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向被告郑远广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郑远广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无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金融许可证、原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各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金穗信用卡申请表、交易历史记录、领用合约与章程各一份(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办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但没有按期还款。被告郑远广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郑远广于2013年4月20日向农行顺德分行申请开立金穗贷记卡,经农行顺德分行审批通过后开立卡号为62×××65的贷记卡一张。郑远广在贷记卡申请表中签名确认,原、被告在该申请表后附的领用合约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截至2015年3月7日,郑远广上述贷记卡透支逾期多期,其中透支本金14973.94元、利息201.21元,共计15175.15元。虽经农行顺德分行多次催讨,郑远广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农行顺德分行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领用合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领用合约内的条款内容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郑远广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使用,出现透支后却没有如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截至2015年3月7日的欠款共计15175.15元并计付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远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记卡透支本金14973.94元、利息201.21元(暂计至2015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透支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远广负担(被告郑远广应在归还上述欠款时一并径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