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罗立志与福建永安天奇健金线莲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志,福建永安天奇健金线莲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罗立志,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工农区。被执行人福建永安天奇健金线莲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福庄村130号,组织机构代码69439721-6。法定代表人林添发,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立志与被执行人福建永安天奇健金线莲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以下事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1935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池毓煦审 判 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洪昕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