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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远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远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远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远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757.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