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