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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8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西佩,张正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张正翠,陈西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879-2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翠,女,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陈西佩,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组织机构代码87760307-8。代表人毕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娟,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正翠、陈西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见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