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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亮,舒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合广场1-2-502。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2室-45。企业法人:李亮,董事长。被告李亮。被告舒铮。原告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亮、舒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亮、舒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被告从原告处承租了相应车辆(详见原合同的附表),由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为其在原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在履行原合同的过程中,第一被告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到目前为止,第一被告拖欠到期应付而未付租金2372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第一被告仍不履行支付租金及迟延违约金的义务。按照原合同之相关约定,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给付所欠到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已扣除期末冲抵保证金153000元)总计272780元,并每日按迟延款项的0.5%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全部租金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原合同之相关约定,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全部租金并支付迟延违约金,由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金272780元及迟延违约金6997.40元,被告李亮、舒铮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证据二、买卖合同,证明租赁物来源;证据三、交接确认函,证明租赁物已经被告验收;证据四、支付预定表,证明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租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据五、交款明细表及收款收据10张,证明被告交款情况;证据六、催缴通知单2张及邮寄单,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交欠款。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亮、舒铮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租方)从原告(出租方)处承租陕西银河消防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一辆,总租金57996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4月1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迟延违约金,若承租方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方应每日按迟延款项的0.5%向出租方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方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合同还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153000元,用于冲抵最后一期租金。被告李亮、舒铮(担保方)为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购买方)与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陕西银河消防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一辆,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当日,原告如约向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付了车辆。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交纳租金154180元。自2015年6月10日开始,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向原告交纳租金,共拖欠原告租金272780元(总租金577960元,已交纳租金154180元,再扣除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15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迟延违约金。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应当抵顶部分租金。被告李亮、舒铮依照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对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272780元、迟延违约金6997.40元(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7月1日)。二、被告李亮、舒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7元,保全费1919元,由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亮、舒铮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彩芸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雅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