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广智、赵丹与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智,赵丹,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智,住哈市。申请执行人赵丹,住哈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广智、赵丹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43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富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