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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广智、赵丹与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智,赵丹,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智,住哈市。申请执行人赵丹,住哈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广智、赵丹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冰峰亚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43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富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