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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述兰与念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兰,念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陈述兰,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念家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兰与被告念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兰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已达成借款偿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念家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已达成借款偿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述兰撤回对被告念家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为706元,由原告陈述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