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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王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荣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平,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清。委托代理人牛景芳,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万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平、被告王云清委托代理人牛景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3日,被告王云清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千分之二十五,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不能如期付款或不能按时还款付息,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14年10月3日委托×××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2014年10月4日,被告委托×××××××××××××向原告出具了800万元的收据。现被告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仍未还款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支付自2014年10月3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千分之二十五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被告王云清辩称,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的事实认可,被告已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0月3日至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共计313333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日止;2015年1月2日,双方合同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无权再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之后的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明显过高,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应折抵相应的本金,共计1152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被告王云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千分之二十五,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按月付息,如不能如期付款或不能按时还款付息,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委托×××向被告王云清提供借款本金800万元。2014年10月4日,被告王云清委托×××××××××××××向原告出具了800万元的收据。同时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王云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3333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王云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00元。被告王云清自2014年12月起,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另查明,2014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为年5.6%。以上事实有借据、付款凭证、委托函、收据、廊坊银行电汇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云清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依约提供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王云清应以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限度,故借款利息应按年息22.4%计算。被告王云清已支付的利息应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扣抵相应的本金,结合被告王云清的还款情况,截止到2014年10月21日被告王云清应支付利息为人民币94578元,应偿还借款本金为7981245元;截止到2014年11月10日被告王云清应支付利息为人民币99322元,应偿还借款本金为7880567元。被告王云清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其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本院酌情确定按年息22.4%计算。因借款利息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限度,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王云清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880567元,支付自2014年11月1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息22.4%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被告王云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在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时荣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