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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卢治中与卢橡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治中,卢橡芬,戴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卢治中,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橡芬,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戴晓红(被告卢橡芬之妻),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治中与被告卢橡芬、戴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治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治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卢治中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