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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许某某,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地区南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祥润审 判 员  刘巧诗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