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与崔思恩、张位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崔思恩,张位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50-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负责人:曹洁,行长。被执行人崔思恩,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位翠,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申请执行崔思恩、张位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思恩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佳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