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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敬家诉被告施恩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家,施恩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15号原告:徐敬家,男,1964年4月8日出生,从事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被告:施恩申,男,54岁,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辽中县杨士岗镇。原告徐敬家诉被告施恩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敬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敬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敬家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