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艳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艳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73号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软件园华讯楼A区B1F-030,组织机构代码78417343-0。法定代表人叶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轶君。被告肖艳华,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艳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