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国华、李濠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华,李濠圻,张志刚,窦红,高志林,李德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30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孙国华。被告李濠圻。被告张志刚。被告窦红。被告高志林。被告李德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华、李濠圻、张志刚、窦红、高志林、李德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52286.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2286.9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