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辉,男,生于1972年10月11日。被告张颂荣,男,生于1957年2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