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742庞鸿刚与李玉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鸿刚,李玉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42号原告:庞鸿刚,男,满族,抚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玉海,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鸿刚诉被告李玉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鸿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李玉海向其支付了人民币44,000.00元,以代偿案外人郑承千5万元欠款的一部分,现原告庞鸿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庞鸿刚承担。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尤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