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安芙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国土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113号原告西安芙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湾子村44排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印关,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超,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席力,男,该局浐灞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温,陕西省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芙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芙蓉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樊 涛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人民陪审员  郭保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