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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立行不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信国与湖北省丹江口市粮食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信国,湖北省丹江口市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立行不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信国。被上诉人湖北省丹江口市粮食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路。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上诉人陈信国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立行不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信国上诉称:1993年,丹江口市粮食局在房改中侵害了我一双儿女对刘春荣生前职工福利房的购买权,经我多次找主管部门信访,2013年12月26日,丹江口市粮食局对我的信访要求作出不予采纳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指定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陈信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得湖北省丹江口市粮食局职工福利房的购买权,属于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及转让分房资格等引发的纠纷,涉及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予以维持。陈信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桂刚毅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