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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刘勇。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的公告费用,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的公告费用,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86.00元,财产保全费2,745.00元,合计6,731.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 判 长  姜昭威审 判 员  杨光洲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皮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