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刘勇。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的公告费用,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的公告费用,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86.00元,财产保全费2,745.00元,合计6,731.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 判 长 姜昭威审 判 员 杨光洲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皮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