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庆新、范本芳与海门市友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新,范本芳,海门市友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黄庆新。原告范本芳。两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友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阳镇长寿路。法定代表人朱惠家,董事长。该公司清理小组组长沈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新、范本芳与被告海门市友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新、范本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新、范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卫平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