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三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志军诉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军,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三初字第1296号原告徐志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人。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森,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东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军诉被告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永新独任审判,经审查原告徐志军的民事诉状,本院向其邮寄送达文书因被告地址为空挂户被退回,原告又没有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亦未提供被告李森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属于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志军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永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