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某坤与方某艳、江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运坤,方春艳,江国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罗运坤,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春艳,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江国来,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罗运坤诉方春艳、江国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由方春艳、江国来偿还罗运坤借款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运坤已领取执行款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800元,其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罗运坤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罗运坤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余款自愿放弃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龙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