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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顾燕飞与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燕飞,沈风娇,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顾燕飞,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卢建五,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风娇,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毅。委托代理人裴锡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理。原告顾燕飞诉被告沈风娇、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139元、交通费137元,共计人民币1,267元。其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沈风娇、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驳回起诉;(二)保全和先于执行;(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四)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五)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六)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七)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