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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许海龙、何秀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海龙,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何秀忠,肖丰兰,尹成钢,李东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商终字第1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海龙。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高家庄村。负责人:董宁,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慧清,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家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一审被告:何秀忠。一审被告:肖丰兰。一审被告:尹成钢。一审被告:李东华。上诉人许海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海龙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海龙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50元,由上诉人许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平公代理审判员  葛宝玉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