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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燕与张丹、龚金玉、毛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林燕,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告:张丹,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龚金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毛玉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案在审理原告林燕与被告张丹、龚金玉、毛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燕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明永审 判 员  张 奕人民陪审员  李应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