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周巷楷睿光伏电子连接件厂与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周巷楷睿光伏电子连接件厂,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80号原告:慈溪市周巷楷睿光伏电子连接件厂,经营者徐梦达。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华。原告慈溪市周巷楷睿光伏电子连接件厂(以下简称楷睿厂)与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坚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楷睿厂的经营者徐梦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楷睿厂以被告亿德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之间素有太阳能光伏接线盒等产品的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1月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4400元,并由被告出具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4月底、5月底、6月底、7月底、8月底、9月底、10月底、11月底前各支付20000元,同年12月底前支付14400元。后被告于2015年4月支付原告货款12100元,余款1923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付款计划各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应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周巷楷睿光伏电子连接件厂货款19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146元,本院依法收取2073元,由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