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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原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张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春明,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