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怀国、王燕、王怀鉴与刘加友、李彩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国,王燕,王怀鉴,刘加友,李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国。申请执行人王燕。申请执行人王怀鉴。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强(特别授权)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万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加友。被执行人李彩容。王怀国、王燕、王怀鉴诉刘加友、李彩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加友、李彩容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怀国、王燕、王怀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给付货款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加友、李彩容已于2015年9月10日付给三申请执行人货款2万元,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在2015年7月1日前履行的给付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