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铁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述琴与被执行人杜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述琴,杜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铁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周述琴,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兵兵,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述琴与被执行人杜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述琴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铁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人民币45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前,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全部支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铁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选民代理审判员 朱 辉代理审判员 励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