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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7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14日上午,平山县下口镇镇政府和平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平山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一起去下口镇槐树坪村小银洞沟矿山实地勘察、测量,测量矿渣范围以及对危害进行估算。当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及李某甲、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命海(均已判决)等人以清理矿渣为由,组织本村村民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已判决)共几十人,将在小银洞沟矿山进行正常矿渣勘测工作的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平山县下口镇政府以及鑫拓矿业有限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非法围困在小银洞沟矿山。为防止工作人员开车下山,刘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组织村民使用石头、树枝在下山的唯一道路上设置路障,用一辆面包车堵在路上,并纠集多名村民手持木棍挡在车前和路中央。被围困人员多次试图驾车离开,均被村民无理拦回。后国土资源局的人员及部分鑫拓矿业有限公司人员趁村民不注意时偷跑下山。次日上午11时许,下口镇人民政府镇长曹某某来到小银洞沟矿山做村民思想工作,刘某、李某甲、李某某等人坚持拉走矿渣才放人,并由李某某安排村民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将曹某某等人围困在矿山一夜。期间,郭某某、张某某为参与围困的村民分发干粮,郭某某、李某甲负责记工。直至16日23时许,李某某通知李某乙撤回村民后,被围困人员才得以全部从小银洞沟矿山撤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1月14日10点多,其和李某某、李命海见三辆车到了小银洞沟的矿山上,便和李某某、李命海、郭某某等人与村里人说乡里、县里的干部们到了小银洞沟矿山上,都去矿山上看看,村里人听说后约有50多名村民陆续到了山上。因矿山事宜未能解决,中午十一点左右乡里和县里工作人员准备离开时,就组织了50多名村民拦住工作人员,其和李某甲、李某某、李命海、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带头,村民在一旁围着,要求当天必须把矿渣全部拉走,否则不准下山,工作人员试图驾车离开,郭某某、张某某、任爱玲等人站在路中央拦住不让走。其和几个带头的不知谁说了把路堵上,郭某某、张某某、任爱玲、史狗屎找来石头和树枝就把路堵了,看着不让工作人员下山。下午两点左右的时候,鑫拓公司的赵某开车下来,郭某某等人拦住赵某的车不让他走,后来村民没有拦住,赵某挣脱人们的人墙跑了。中午,郭某某让王庆怀骑摩托车从山下带上来两包馒头,郭某某和张某某把馒头分给在场的人吃,后来郭某某又给在场的人都记了工。因事情一直未能解决,其和李某甲、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邢润才、李淑珍等人在一起商量解决不了事情,不让干部们走,最后又商量着让李某甲等十来个人晚上看着,因天冷又让李元庆把他的白色面包车停在路边供晚上休息。第二天本人和四五十个村民上山,上午十一点左右,下口镇镇长曹某某到山上劝说让村民撤离,把山上的人放走,但因说不出解决方案,其和李命海、李某甲、郭某某、张某某等人不答应被围困工作人员下山,并将镇长也围困在山上,当天郭某某又给村民记了工。第二天晚上不知是谁让邢进才(谐音)把他家的帐篷弄上来,供负责看人的人们使用,由其妻子和郭某某、张某某等人负责看人,其在当晚走时还告诉村民把人看好了。到第三天乡里答复只要矿有纠纷就不能开以后,晚上七八点钟左右李某某和矿山上的李某乙联系,才把围困在山上的人放走。此次围困工作人员的事主要是由其和李命海、李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王二怀组织的,李命海当时在村民拦住工作人员后,叫喊着人们拦住从矿山上下来的人不让走,并且也参与了拦人,另外进出矿山的路只有那一条道路,把路堵了他们就走不了了,村民都知道矿渣不是一两天能清理完的,这样做的最终目的还是和矿山要钱。2.李某某供述:2014年1月14日9时左右其在村子山坡上看到有车往小银洞矿山走,就步行到了该矿山上,走时看到村民也往矿山上走,到场后都在旁边看工作组人员丈量矿渣占地情况。其便和刘某、李某甲、郭某某、李命海、李某乙、邢润才等人商量得扣住他们让他们的领导主动过来协商,迫使他们给钱,商量好后,刘某对工作组人员说不能再占地了,李某甲说矿渣拉不走你们也别走,老妇女们起哄不让他们走,就把下山的路围起来不让走。刘某就安排用石头和木头将矿山唯一的出路堵上,又安排人把工作组的人看住不让走,郭某某给人们记工。傍晚时刘某安排年轻人员看人,其就回家了。第二天其到了山上,看到路上有一辆面包车堵着路,郭某某说记工记不全,其就安排李某甲记工,到11时左右曹镇长带人到矿山上处理此事,因协商不成,又将曹镇长扣了起来不让走,晚上时其安排郭某某等人看着工作组的人员。第三天李某乙安排着人在山上看人,到晚上9点多和镇上协商等处理清了矿渣矿山再开,其给李某乙打电话让把山上的人撤回来,才把山上扣押人员放掉。当时被困人员有下口镇政府、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工作人员十几人,是其和刘某、李某甲、郭某某、李命海、李某乙、邢润才等人一起商量把工作组人员围起来不让走,中心目的就是为了要钱,准备要三百万人民币。3.李某甲供述:2014年1月14日9时村民在村里街道上歇着时,不知道哪个妇女说有三辆车上到了小银洞沟矿山,刘某就招呼村民上山,后来陆续上来了六七十人。其和刘某及其妻子温桃枝、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凑在一起商量这事,后其和刘某、郭某某、张某某对工作组人员说当天必须将矿渣拉走,否则谁也别走,工作组人员说今天是勘测矿渣,回去跟领导汇报。为防止人员离开,部分村民在下山的唯一道路上摆放了石头、树枝,工作组人员几次发动汽车准备离开时均被拦回。晚上时刘某等让老人妇女下山,留下其和十几名男人看着工作组人员不让离开,当时刘某让李元庆开着面包车挡在下山的路上。第二天曹镇长上来解决问题未果,我们就不让曹镇长他们走,其从矿山上下来后就没有再上山。这件事主要是刘某、李某乙、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邢润才组织的,期间郭某某分发干粮并参与记工,后来人们认为郭某某做事不公,就由其记工,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扣住人员给县里施压,让矿山上给钱。4.郭某某供述,2014年1月14日10时左右,刘某给本人打电话说县里工作组人员上山了,其叫了几个村民上山,县里、乡里和矿山工作组人员测量完后,本人和刘某、李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组织村民不让工作组人员下山,不让汽车走,并把路用石头和树枝堵了。下午2时赵某开车下来,其和村民不让赵某下山,后来赵某趁不注意跑了。中午时王怀庆从山下带上来两包馒头,其和张某某将馒头分发下去,其给村民记了工。后来其和刘某、李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商量着不让工作组下山,村民看了一晚上。第二天其上山后见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路上,11时左右曹镇长上山解决此事,因未解决,其和刘某、李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不让人员下山并将曹镇长围困在山上也没下山。当晚其和刘某、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经过商量,让其和张某某等人在山上看着人。第三天其和村民仍围堵着人员,其还记了工,后来让李某甲记工,本人就回家了,其他事就不知道了。工作组人员到了山上后也解决不了问题,这样做就是借机给施压,最终目的是让赔偿钱。5.张某某供述和郭某某供述基本一致。6.李命海供述:2014年1月份一天10左右,其知道县里来人了,就往小银洞沟矿山上走,去了后见工作组要走,其和刘某、李某甲等人围着不让走,不让动车,并告诉工作组人员说今天必须将矿渣拉走或者给钱。后来见路上有石头和树枝挡住道路,其参与围堵工作组人员了,是为了脸面和能分上钱才参加的,当时郭某某拿着本记工。此外谁都知道十天也拉不走矿渣,就是为找事,通过谈解决矿渣来达到要钱的目的。7.李某乙供述,是刘某组织村民上山,并安排堵路,刘某、李某甲、李某某、郭某某、李命海、李二怀、李兰怀是主要组织者,其也与他们一起商量安排值班,并参与值班看人。谁都知道矿渣不是一两天能清理完的,这么做的最终结果还是和矿上要钱。8.李某丙供述,此事主要是刘某、李命海、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带领的,刘某和李某甲鼓动村民围住工作组人员及车辆,村民在车前摆上了石头和树枝,刘某安排在下山唯一的路上堵了一辆面包车,其参与了拦车和堵路,值班两个白天和半个晚上,郭某某记过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施加压力让赔个钱,说白了就是找个理由弄些钱花。二、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1.曹某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为解决小银洞沟矿山矿渣问题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到实地勘察、测量,被槐树坪村民告知今天必须把矿渣拉走,否则不让他们下山。被围困人员多次试图驾车离开,均被村民无理拦回。第二天上午其来到现场做工作,也被围困在矿山过夜,直至1月16日上午其打电话报警后才被解救。将他们围困在山上的主要是刘某和郭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某、邢润才,应该是这几个人组织的。2.杜某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其与下口镇干部刘某某连同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以及鑫拓矿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到小银洞矿山实地考察,被槐树坪村村民围困,并用树枝、石头拦住下山唯一道路,致使当晚下口镇政府和鑫拓矿业公司共9人在山上过夜。期间郭某某、张某某负责给村民分发食物,郭某某负责记工。主要组织者应该是刘某、李某甲、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也是他们当场组织、煽动村民堵路、阻扰其下山。3.刘某某证实,去勘查现场的人员有他和镇上的杜建军、土地局四个人、下口矿山所四人,还有铁矿上的赵某、海龙、小白,他们被槐树坪村民围困。第一天晚上被围困的人员有刘某某、杜某某、齐某丙、刘某乙、赵某某、范朝东、李某丙、海龙、小白共九人。第二天晚上被围困的有曹某某、孙某某、闫某某、彭某某、海龙、小白。总共被非法拘禁的有二十余人。主要参与者有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李某某、李某甲、李书珍、温段书、崔拴鱼、梁桃鱼、李秀亭、彭有莲,他们拦、拽、推工作人员,并拦车、堵路。听说主要组织者是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李某某、李某甲等。4.齐某某证实,当时将其围困在矿山的主要是刘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甲还有50名左右村民,组织者是刘某、李某甲、郭某某、张某某,其中郭某某、张某某负责分发干粮。不少村民手里拿着木棍,但没有对其进行殴打或侮辱。5.赵某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晚,其和下口镇政府的五名工作人员到槐树坪村解救被围困的下口镇干部杜某某、刘某某,其看到有三部汽车被堵截,三、四十个村民在一旁看管车里的杜某某、刘某某,下山的路被石头和树枝挡着。其打算离开时也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早上才偷偷下山。矿山上的尾矿约上万吨,不可能马上清理走。6.李某丙证实,2014年1月14日19时左右,其上山解救围困人员时,看见上山的道路被石头拦住,其做村民思想工作没有做通想离开时,村民用身体挡着汽车不让其离开,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1月15日17时左右其偷跑下山。其再次上山时看见镇长曹某某和其他工作人员也被围困,郭某某拽着曹某某不让他走,冯玉香一直跟着曹某某。7.刘某乙证实,其到矿山解救被围困工作人员时,看见槐树坪村民二十多人拦着镇上的两名工作人员和矿山上的两人不让走,土地局的两辆车和矿山上的一辆车被堵住,唯一的下山道路被村民堵上石头和树枝。他们做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也被扣住直到第二天下午5点多,其逃跑下山时镇长曹某某和矿山上的人还被围困。村民们手里拿着棍子,设置路障,并对其强拉硬拽,郭某某和张某某分发食物,郭某某、张某某和刘某比较出头。8.齐某丙证实,2014年1月14日晚其到矿山解救被围困工作人员时,看见槐树坪村民二十多人拦着镇上的2名工作人员和矿山上的两人不让走,土地局的两辆车和矿山上的一辆车被堵住,唯一的下山道路被村民堵上石头和树枝。他们做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也被扣住直到第二天下午5点多,其逃跑下山时镇长曹某某和矿山上的人还被围困。村民们手里拿着棍子,设置路障,并对其强拉硬拽,郭某某和张某某分发食物,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李某甲、李某某、邢润才应该是组织者,他们比较出头。9.彭某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晚,其到矿山解救围困的工作人员时看见一辆面包车堵路,旁边还有三、四排石头和树枝堵路,做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自己也被围困直至1月16日中午13时左右才偷跑下山,当时还有人被围困。期间村民对他们轮班看守,限制自由。一名50岁左右穿深色夹克的中年男子给村民开会记工,并说谁家来人将来就给谁分钱。10.孙某某(李文彦)证实,2014年1月15日傍晚6点多,其到矿山解救被围困工作人员时,看见槐树坪村民二十多人拦着镇上的两名工作人员和矿山上的一个人不让走,土地局的两辆车和矿山上的一辆车被堵住,唯一的下山道路被村民堵上石头和树枝。其和其他工作人员一直被围困到1月16日早上8点。11.闫某某证实,2014年1月15日下午6点多,其和孙某某、彭某某到槐树坪村解救被围困的下口镇干部时看到有三部汽车被堵截,三、四十个村民在一旁看管车里的曹某某、杜建军、刘某某,下山的路被石头和树枝挡着。其打算离开时也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早上才偷偷下山。12.刘某戊证实,2014年1月16日左右,其和刘某某、李某丙到山上解救被围困的闫某某和彭某某,看见下山的路被石头和树枝堵截,村民不让他们走,其也被围困至晚上10点左右。1月16日下午郭某某给村民发放食物。三、国土局工作人员证人证言;1.张某甲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其单位四人与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鑫拓公司的三人共十三人到槐树坪村小银洞沟矿山勘测时被以刘某、李某甲、张某某为首的村民围堵,限制其自由并设置路障,被围困人员多次试图驾车离开,均被村民无理拦回。直至傍晚6点左右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依次偷跑下山。2.杨某甲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其单位四人与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鑫拓公司的三人共十三人乘三辆车到槐树坪村小银洞沟矿山勘测时被以刘某、郭某某为首的村民围堵,限制其自由并设置路障,被围困人员多次试图驾车离开,均被村民无理拦回。直至傍晚6点左右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依次偷跑下山。期间郭某某给村民分发粮食并记工。3.郝某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其单位四人与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鑫拓公司的三人共十三人到槐树坪村小银洞沟矿山勘测时被以刘某为首的村民围堵,设置路障并限制其自由七八个小时。期间郭某某、张某某组织村民拦住想要离开的赵某,并给村民发放馒头。4.张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其单位四人与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鑫拓矿业公司三人一起到槐树坪矿山勘测时,被村民围堵并拦截道路阻止其下山,被围困人员多次试图驾车离开,均被村民无理拦回。直至17时左右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逃离,19点30分左右其和齐某某逃跑下山。5.闫某丙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其单位四人与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鑫拓矿业公司三人一起到槐树坪矿山勘测时被村民围堵,限制自由直至晚上7点半以后其和韩二东逃跑。刘某、李某甲是带头谈判的人,郭某某和张某某等村民用石头和树枝在下山唯一道路堵了三、四道障碍,郭某某和张某某给村民分发食物,刘某、李某甲、郭某某、张某某比较出头,应该是组织者。6.韩某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其单位四人与下口镇政府工作人员、鑫拓矿业公司共十三人一起到槐树坪矿山勘测时被村民非法拘禁,赵某下午3点多逃离,国土局工作人员下午6点多逃离,其和齐某某、闫某丙、张某晚上8点多逃离,剩下几人还被围困。郭某某和张某某给村民发放食物,村民以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李某甲为首。四、鑫拓矿业公司证人赵某、白某的证言;1、白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其和下口镇政府、国土局工作人员到槐树坪矿山勘测时被村民围堵,并在下山唯一道路设置路障,其被非法拘禁直至1月16日晚上。郭某某和张某某给村民发放食物,郭某某负责记工,刘某、郭某某、张某某三人经常在一起商量事儿,并且买吃的、搭帐篷、给到场的人登记名字、安排村民倒班看着工作组,他们应该是这事的组织者。2、赵某证实,2014年1月14日上午,其和下口镇政府、国土局工作人员到槐树坪矿山勘测时被以刘某、李某甲、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为首的50多村民围困,不少村民手里拿着木棍,并用石头和树枝拦截道路。直到下午3点多,其趁村民不注意时,偷跑下山,当时其他人员还都被围困。组织者应该是刘某、李某甲、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他们。五、平山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及平山县博程采选厂采矿许可证,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下口镇槐树坪铁矿基本情况(证实所有矿渣及开采作业面均位于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六、现场光盘(证实被围困人员、车辆及现场情况)。七、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平山县公安局下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庭审时,被告人当庭提供了视听资料、书面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矿山矿渣给本村村民造成危害为由,为达到向平山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要钱的目的,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平山县下口镇政府、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及鑫拓矿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时间达三天两夜,此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罪,其关于自己无罪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刘某上诉辩称,其没有非法拘禁,一审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上诉辩称,其没有非法拘禁,一审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寅生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郅 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