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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万强与李增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强,李增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318号原告王万强,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李增和,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负责人:史希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强与被告李增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万强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